97年度農保被保險人宣導資料

目錄

一、承保業務

 

二、給付業務

 

三、財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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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保業務

 

(一)加保對象
1.
強制加保對象:農會會員,其資格條件依「農會法」第12條及「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認定,於申請保險給付時應檢附請領各項給付所應備之書件(詳如給付業務之給付項目部分)及會籍證明文件。

 

2.自願加保對象:非農會會員,其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如下列各表:

 

a. 92612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施行前在保中之被保險人:

 

資格別

共同條件

個別條件

一般應行注意事項

自耕農

1.年滿15歲以上。
2.
以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3.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90天。
4.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5.
戶籍與農地應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
6.
加保土地應 為農、林、漁、牧用地。

以本人、配偶、同戶直系血親、翁姑(公公、婆婆)或媳婦所有農地平均每人面積 0.1 公頃以上或利用耕地以外固定農事設施(指室內場地及設備)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加保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喪失自耕農加保資格:
1.以直系血親、翁姑、媳婦所有農地加保者,戶籍與加保農地所有權人不同戶(同戶係指戶籍登記在同一戶內)。
2.農地由子女繼承,被保險人與子女不同戶,或同戶子女繼承之農地面積平均每人不足 0.1公頃
3.農地所有權移轉後,所剩農地面積不足0.1公頃
4.農地已出租,所有權人不得再以該農地申請參加農保。
5.不得以孫媳婦、繼父母、女婿所有農地以自耕農資格加保。
6.其他。

佃農

與自耕農規定相同。

◎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符合左列情形之者:
1.承租三七五租約耕地平均每人面積 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租借用三七五租約耕地以外之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一年,訂有租借用契約,經地方法院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租借用者,不得經公證。
 3.自有農地面積未達 0.1公頃,但連同承租之三七五租約耕地,或其他租借用地面積合計,平均每人達 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1.租借用三七五租約耕地以外之農地,必須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一年,才能申請參加農保。
2.
耕地租約租期屆滿,未續訂租約,不得繼續以佃農資格加保,如承租人仍按期繳納租金,承租私有土地者,應訴請法院判決租賃關係存在,並取得勝訴判決,始得再申請參加農保;承租公有土地者,如能取得土地出租機關或管理機關證明同意其於確定期間內在該土地從農者,始得繼續參加農保。
3.
持向護林協會承租之土地參加農保,如承租人為護林協會之會員,該租約可免經公證。
4.
租借用私有地之契約(或與更生保護協會等私人機構訂約者)要經地方法院公證。
5.其他。

 

雇農

與自耕農規定相同。

受雇於自耕農或佃農而以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最近2年每年受6個月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並經當地農會農事小組組長及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公證者。但經雇主開具僱用證明書以其農地面積扣除已以該農地依自耕農或佃農身份加入農民健康保險面積後,每滿0.5公頃出具僱用一人為限;利用耕地以外固定農事設施者,扣除後面積每滿0.5公頃者亦同。

1.非會員雇農之資格已於90.5.9修正刪除,農民不得再以雇農資格申請加入農保。
2.
81.12.3以後,雇農之僱用證明書開具者限於農會自耕農、佃農會員,或依非會員自耕農、佃農資格條件加入農保者。

配偶

與自耕農規定相同。

自耕農、佃農之配偶,或農會自耕農會員、佃農會員之配偶。

1.配偶之資格已於85.5.30修正刪除,農民不得再以配偶資格申請參加農保。
2.
原已自耕農、佃農之配偶資格參加者,於該自耕農、佃農喪失資格時,即不得再以配偶配偶資格參加農保。該配偶如尚具有其他(自耕農、佃農)之加保資格,應於6個月內向農會申請變更資格別。

0.5公頃=1512.55000平方公尺

0.25公頃=7562500平方公尺

0.1公頃=302.51000平方公尺

0.05公頃=151.25500平方公尺

12934

1分=293.4

0.1公頃之土地比1分地大9.1(即1分地並不足0.1公頃)

 

b. 92612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施行後申請加保者:

資格別

共同條件

個別條件

一般應行注意事項

自有農地者(自耕農)

1.年滿15歲以上。
2.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
3.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4.
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1年。
5.
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30,600元)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2倍以上(20,400元)金額者。
6.
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7.
戶籍與農地應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375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加保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喪失自有農地者(自耕農)加保資格:
1.以直系血親、翁姑(公公、婆婆)、媳婦所有農地加保者,戶籍與加保農地所有權人不同戶(同戶係指戶籍登記在同一戶內)。
2.農地由子女繼承,名下已無農地或農地面積不足且被保險人與子女不同戶,或同戶子女繼承之農地面積已不足 0.1公頃、林地面積已不足0.2公頃,不足以繼續供其參加農保
3.農地所有權移轉後,所剩農地面積不足0.2公頃或所剩農地面積不足0.1公頃
4.農地已全部出租予他人,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同戶直系血親、翁姑(公公、婆婆)、媳婦即不得再以該農地申請參加農保。
5.不得以孫媳婦、繼父母、女婿(贅婿例外)及已被其他人收養的子女之所有農地以自耕農資格加保。
6.其他。

承租農地者(佃農)

自有農地者(自耕農)相同

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者:
1.
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
3.
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1.耕地租約租期屆滿,未續訂租約。不得繼續以承租農地者(佃農)資格加保,如承租人仍按其繳納租金,承租私有土地者,應訴請法院判決其租賃關係存在,並取得勝訴判決,使得再申請參加農保;承租公有土地者,如能取得土地出租機關或管理機關證明同意其於確定期間內在該土地從農者,得繼續參加農保。

2.持向護林協會或林業生產合作社承租之土地參加農保,如承租人為護林協會或林業生產合作社之會員,該租約可免經公證。

3.租借私有土地之契約(或經更生保護協會等私人機構訂約者)要經地方法院公證。

4.其他。

 

c.  92612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施行前已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因農地繼承、過戶、轉移、重新取得或戶籍異動等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其加保資格條件得適用第10條規定及民國9059修正施行之本辦法第2條規定。主要內容為該被保險人投保農會需要重新審查其資格時,如其他農地座落與戶籍所在地符合規定,可不受修正後辦法第2條第4款有關連續經營作滿1年、與直系血親、翁姑、媳婦同戶滿1年、自耕農需持有林地面積0.2公頃、佃農需承租林地0.4公頃、第5款有關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2倍以上及第6款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之限制。

 

d. 年滿65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8年之非會員被保險人,其加保資格條件不受第2條第1項第4款有關同戶、農地面積之限制;其持以加保之農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可不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

 

e.  9059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施行前以雇農身份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變更雇主,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或原雇主之繼承人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6個月以上及耕作農地面積達0.5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並經當地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僱用證明書者,得繼續加保。

 

(二)每月繳納保費之計算:

1.被保險人自負保險費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負擔比例

                         10,200元×2.55%×30%=78

2.各級政府補助保險費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負擔比例

10,200元×2.55%×70%=182

3.自付保險費之減免規定

減免對象

減免比例

極重度及重度殘障

全部

中度殘障

1/2

輕度殘障

1/4

 

(三)注意事項:

1.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經農會審查通過,符合農保加保規定,始得申報參加農保;不符農保加保規定,即不得參加農保。

 

2.農保被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時除應檢附各項給付所應備之書件外,另須附資格相關書件如下:

1)自耕農:全戶戶籍謄本及同戶全部加保人之土地登記謄本。

2)佃農:全戶戶籍謄本及本人或配偶最近一次簽訂之農地租用契約影本。

3)雇農:雇農戶籍謄本、雇主全戶戶籍謄本、雇主土地登記謄本及原加保僱用證明書。

4)配偶:全戶戶籍謄本、同戶全部加保人土地登記謄本。

 

3.農保加保係申報作業,農會申報農民參加農保,只要加保資料填寫齊全,本局即受理其加保,並開始收繳保險費,惟嗣後發生保險事故,申請保險給付時,經本局查明投保資格不符規定,本局仍應依法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並追還已領取之保險給付及老農津貼。

 

4.投保資格條件變動或喪失應主動向農會申報

不論是以自耕農、佃農、雇農或配偶資格條件加保,加保後如有資格條件變動或喪失,被保險人應主動向農會申報,以保障加保權益。

被保險人因死亡、遷出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加保之資格條件時,當然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餘加保資格條件異動時,應向農會重行提出申請參加農保。

投保資格條件喪失或異動,為主動告知農會,農會在不知情下,繼續收繳保險費,其發生保險事故,申請保險給付時,無法檢具符合加保規定之證明文件,勞保局仍依法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保險給付不予核給。

 

5.以直系血親、翁姑、媳婦所有農地加保,加保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應同戶,所謂「同戶」,係指戶籍登記在同一戶內(即同一本戶口名簿內),住址相同並不代表一定「同戶」。

 

6.農保被保險人於參加如「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重建區弱勢戶就業輔導方案」、「青年職場體驗計畫」等具公法救助性質之短期就業輔導方案或職業訓練期間,得選擇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以保留其農保資格。如其選擇參加勞工保險,則其農保應與退保,應向農會辦理農保退保,其於勞保退保後,如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由農民檢具全戶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經由農會審查通過加保資格後報請本局接續農保加保。被保險人於勞保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應由勞保予以給付。

 

7.農保被保險人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應改以當次戶籍遷入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應主動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該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保險人亦得通知被保險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該投保單位申請加保,經投保單位當次戶籍遷入時之法令審查通過且依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其投保效力自當次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之日開始;如投保單位審查不通過,其保險效力自當次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之日起停止。被保險人在其尚未向當次戶籍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審查。

 

8.被保險人或請領人申請保險給付,應依加保資格別檢附加保資格證明文件,經農會審查不合格加保規定者,應申報退保,不得申請保險給付,如申請保險給付,本局將取消其農保被保險人資格,追還其已領取之保險給付及老農津貼。

 

9.申請人檢附之加保土地登記謄本上「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空白時,因無法認定是否為農、林、漁、牧用地,請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該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以確認農保資格。如「使用分區」為「國家公園區」,使用地類別為空白時,請向管理該筆土地之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農業用地證明書」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以確認農保資格。

 

10.農地被徵收得繼續加保

以自耕農及自耕農配偶資格加保者,因農地被徵收,自徵收公告期滿第16日起算,可繼續加保3年,或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之區段徵收,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可續保至抵價地辦竣所有權登記後止,或徵收前需與地機關協議價購尚未徵收者,自完成土地產權轉移登記日起,可繼續加保3年。

 

11.農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加保問題

1)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其所有農地應係供農、林、漁、牧使用。如所有農地已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即不得以該土地申請參加農保。

2)以非會員自耕農或85530「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修正前以自耕農配偶身份加保之被保險人,其持以加保之農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如該土地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指定開發方式尚未開發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於該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上註明「細部計畫未完成,可從原來用地別使用」或「細部計畫未完成,尚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政府指定開發方式尚未開發完成,可從原來用地別使用」或「政府指定開發方式尚未開發完成,尚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農民得予繼續參加農保至細部計畫完成或指定開發方式完成之日止。

12.農保被保險人於加保後如因傷害或疾病致無法實際從事農作,且尚未申領保險給付,其農保資格之認定原則:

1)會員部分: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係屬農會理事會之職權。是農會會員縱經本局查明其於參加農保後已因傷病而無法實際從事農作,倘未經農會理事會審查出會,本局即承認其農保資格。